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出台的意义何在?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产生何种影响?传播君约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网络新媒体研究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孟威为你解读。

  

  《规定》出台是对既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落实和细化

  新媒体作为人们分享和交流信息的公共平台, 突破了信息流通障碍,在带来传播便利的同时, 也引发了不真实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内容的传播导致社会不良影响的问题。

  《规定》的出台,以问题关注为重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是对既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落实、细化。新规旨在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明确了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职责义务范围, 明确了安全评估内容、过程、规范和机制建设要求等,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网的理念精神。新规是对互联网传播管理制度建设的深化和完善,对于清晰各方责任主体职责、强化服务提供者安全服务义务、增强广大用户使用互联网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强化内容管理责任意识和行为合法性

  《规定》第三条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的责任义务,区分了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尚未发生变化和发生变化两类不同情形,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的要求,并规定其对评估结果负责。这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何自行开展安全评估的统筹指导。规定“对评估结果负责”明确其风险职责,意在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内容管理责任意识和行为合法性,规避或因政策重视不足、理解不透彻、执行不到位带来的风险,促使其贯彻落实政策法规,提高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其履行职责的自觉性、有效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需要建立一整套安全评估责任机制

  根据《规定》第三条到第七条所明确的规范安全评估流程、内容、重点,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需要建立一整套安全评估责任机制,并确保其行之有效。包括安全评估实施机制,防控安全风险机制,安全隐患的整改机制,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管理协助工作机制等。依据第三条实施安全评估的五种情形、第四条所规定的安全评估方式、第六条和第七条所明确的安全评估报告内容、提交工作流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需依规建立安全评估实施机制;依据第五条、第六条从组织机构、责任人、服务对象等方面所做出的详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需要建立防控安全风险机制;依据第六条内容规定需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重视建立发现消除隐患的整改机制。依据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需依规建立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管理协助工作机制。

  《规定》中的“安全”包括防范四方面的风险隐患

  根据《规定》的内容看,“安全”的内涵涵盖国家安全、网络基础设施和运营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等几个方面,其意旨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体包括“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防范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社会动员功能失控风险”;要特别防范“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防范新技术新应用所导致的安全隐患;防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泄露等,以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