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关于北京玉海园社区开发商侵占社区配套用房物权 损害业主群体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

在今年五月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期间,北京海淀玉海园小区出现了一个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件,玉海园广大百姓在自己的家园居住二十多年以后,突然属于自己的产权配套用房被利益集团巧立明目,强取豪夺变为他有。当地人民群众知道此消息后极度气愤:在当今法治的社会里既有总书记的一切为了人民的思想引导,又有民法典法律法规的保护,利益集团竟依然如此胆大妄为抢夺人民的合法权益。

玉海园社区是北京西部最大的老旧小区,建筑面积近50万平米,总人口近二万人,由海淀区开发公司开发,并于1998年后逐步建成并投入使用。小区内共有六十多栋楼宇,除住宅楼以外,有近二三万平米的由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共享的配套用房。这些配套用房均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划设计时就按照千人指标审批通过并由开发商连同住宅楼一起建造的。但开发商在运作及完善该小区各项手续时,未经依法享有共有物权的业主们同意,就违法将多处保障配套用房变卖或挪作他用。仅剩三处面积不足一千平米的配套用房,留给广大业主作为小区配套功能使用(该三处用房在小区总平面图上标注为小区配套便民店)。

该公共配套用房在服务居民二十多年后,开发商突然又在未经业主们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证要收回配套用房。

玉海园社区从1999年底开始,就组建了北京市首批物业管理委员会筹备组,后经广大业主大会选举了玉海园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2000年1月7号经海淀区房管局备案。该物管会成立后首先对玉海园小区公共配套用房以及公共设备设施、地上地下空间进行逐一盘点核实,最后发现除上述三处公共配套用房外(三处配套用房分别是二里甲4号、二里甲9号、二里甲10号),其他配套用房均未交给物管会管理,供全体业主依法共有共享。为此,玉海园物业管理委员会曾多次与开发商交涉,与区政府联系甚至到海淀法院起诉,以维护玉海园社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均无果。

2004年12月31日,玉海园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于当时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于终止其功能,且未能转成业主管理委员会。在这仅有的四年生涯中,他们按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每年聘任一次,而对现有的物业公司连续几年签署书面委托聘任合同,并注明最后一次委托管理期限为该小区成立新业委会为止。上述情况均有证可查。

文章开头写到了开发商巧立明目强取豪夺,从业主群众手中抢走的这块公共配套用房是玉海园二里甲四号楼(面积500平米左右),是在业主们历经非法变卖挪用后,仅剩的三处使用了二十年的公共配套用房中的一处。最终还是被开发商把产权从玉海园社区业主群体手中剥离开,变成开发商的房产,并扬言最后二处房产均会是他们的囊中之物。这种明目张胆的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侵权”行为严重违反了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破坏了社区安定团结的生活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和党的关系,使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离心离德。

今年以来党拨乱反正,对腐败行为实施“零容忍”的高压政策,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员严查严打;在这种形势下,为何还能出现如此欺压百姓、侵害广大弱势群体的行为?上述行为牵扯几万人民的利益,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局面,我们呼吁上级领导和广大媒体强有力的支持,替人民主持正义,还百姓公道!

投诉人:朱燕辉

【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