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上午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一中院对“百度诉罗昌平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罗昌平上诉,维持原判,责令罗昌平向百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损失共计 18 万元,并在其微博账号显著位置持续十日发布致歉声明。

  2018年1月23日, 罗昌平在个人微博发布信息,称“百度有一个‘打头办’,因为表现好,年终奖五个月奖金。”

  2月5日,百度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罗昌平诉上公堂,要求其立即删除相关侵权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共计500万元。

  5月下旬,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罗昌平赔偿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理维权支出损失、经济损失合计约18万元人民币,并在其微博账户中显著位置中持续十日登载致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