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国家战略资源,打击走私通敌行为 ——从濮耐股份走私鳞片石墨至美国的案例说起
2026-05-02 08:23:03 人民网 观点
金思宇/文
作者按: 本文在首发基础上,重点补充国家出口管制政策法规体系、权威人士观点、警示教育案例以及战略资源保护的国际立法实践,进一步深化对战略资源走私危害的剖析,强化法律震慑、制度建设和企业合规的论述深度。
近日,河南濮耐股份因涉嫌将1243.55吨天然鳞片石墨走私至美国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4月24日晚间,濮耐股份披露收到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公司及营口万华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及四名被告人被指控违反海关法规,采用伪报品名方式逃避出口许可监管。受此消息影响,公司股价当日跌停,两日市值蒸发逾6亿元。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企业违法走私的典型案例,更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国家战略资源保护上的严重失责,以及走私行为对国家安全构成的深层威胁。在全球化博弈与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守护战略资源安全已成为国家发展的命脉,打击走私通敌行为刻不容缓。
一、鳞片石墨的战略价值:不容忽视的国家命脉
天然鳞片石墨绝非普通工业原料。其高纯度、高耐热性等特性,使其成为军工、航天、新能源等关键领域的核心材料。军事层面,高纯度鳞片石墨可制造导弹鼻锥、火箭喷管内衬乃至核反应堆核心组件,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战略矿产;民用领域,它又是锂电池负极材料的关键组成部分,直接影响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产业的供应链安全。
在全球战略资源版图中,石墨的战略地位不断提升。2010年,欧盟将石墨列为14种紧缺矿产资源之一;2013年,美国将石墨列入“难以获得的战略性矿产”清单。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石墨生产国和出口国,石墨供应量占全球七成以上,在全球供需两端均处于主导地位,形成了强大的战略资源优势。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此前在回应石墨出口管制措施时曾明确表示,对特定石墨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
2023年10月20日,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天然鳞片石墨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范围,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须取得许可证。2025年,出口管制范围进一步扩大,将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及锂电池相关物项也纳入管制,构建起更为严密的战略矿产出口管制体系。
然而,濮耐股份在管制政策生效后仅一个月便开始作案,通过伪报品名、更换税则号列等方式,将1243.55吨受管制天然鳞片石墨走私出境,持续长达16个月。此举无异于在国家安全防线上“凿洞”,让国家战略资源监管形同虚设,从根本上动摇了我国在关键矿产领域通过制度博弈维护国家安全的努力。
二、走私通敌:危害远超经济范畴
濮耐股份的走私行为绝非简单的“逐利冲动”,而是精心策划的“资敌”行为。
从时间节点看,公司选择在管制政策生效后仅37天便开始作案。2023年10月20日管制公告发布后,企业本应有一个多月的政策适应和合规调整时间,但祁长生等高管团队无视这一窗口期,在新规生效前夕即开始策划逃避监管的路径。面对出口管制政策,祁长生、孟秋凤、姚书阳为满足美国子公司生产需要,在2023年11月首次尝试伪报通关,将管制石墨伪报为无需出口许可证的“其他粉末状天然石墨”,此后长期默认、纵容万华物流沿用该错误税则号列完成查验申报。从2024年4月到2025年3月,这批受管制物资被持续出口。与此同时,涉案的四名责任人分别于2025年5月至9月间被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从案发到逮捕的时间线表明,执法部门的立案速度和调查深度显示出侦办力度远超企业预判——这不是一起简单的违规申报,而是有组织、有预谋、跨越近一年之久的系统性单位犯罪,其对国家安全的实际危害远比账面上的涉案金额更为严重。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批物资最终流向濮耐美国全资子公司,而美国正是全球石墨需求缺口巨大且将石墨列为关键矿产清单的国家。企业以“子公司自用”为理由辩解,试图将走私行为规避为集团内部转移,但这一理由经不起推敲。从战略资源配置角度看,1243吨天然鳞片石墨的供应流向直接削弱了中国的战略资源优势,间接助力他国在关键领域的技术积累,相当于在国际博弈中主动“递出底牌”。如果将视角拉远审视中美在关键矿产领域的长远博弈,不难发现:这已不是冒险谋利的商业选择,而是将国家的谈判筹码拱手相让。如稀土领域的教训所示——战略资源走私有朝一日可能转变成对方的技术优势和中方核心竞争力被削弱的“资敌”链条。
三、国家出口管制政策法规体系
要深刻认识濮耐股份案的违法性质,必须系统梳理我国出口管制领域的政策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核心,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形成了“刑事立法+行政监管”的双层规制架构。
行政监管层面: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或实施临时管制的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的行为,《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此外,违反本法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在5年内不受理其出口许可申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层面: 我国法律针对战略资源走私的刑事制裁尤为严厉。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对两用物项走私的刑事追责已日趋严厉和精准。2025年,深圳法院审理的王某彬等27人走私锑锭案中,主犯王某彬因在明知锑锭已被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情况下,组织26人通过购买锑锭、夹藏伪装、虚假申报等手段走私锑锭166余吨,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此案充分说明,在出口管制领域,两用物项已被司法实践认定为“高压线”,没有许可证即等同于禁止出口。而一旦行为涉及“伪报品名、虚假申报”,法院将直接认定其主观故意,从而导致走私罪的构成几无争议空间[20†L6-L8]。更值得企业警惕的是,在出口管制领域的司法认定体系中,物流、报关、协助等行为同样面临追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20†L9-L10]。执法实践亦与此高度一致——有律师明确指出:“行政监管精密化”与“刑事打击前端化”同步强化,出口管制已演变为触及刑事红线的高风险地带。
在国际比较层面,各国对战略资源外流均设置了严厉的法律防线。美国通过《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及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构建了覆盖广泛的出口管制体系,对关键矿产的出口实施严格审查;欧盟则通过《关键原材料法案》强化成员国对战略资源的管控和内部共享机制;日本、韩国等国也纷纷建立了针对稀有金属的国家储备制度。战略资源保护绝不局限于单一国家的个别行动,它已经成为大国之间在安全与法制层面构建制度竞争的“博弈场”。在这样的全球背景之下,中国以立法构筑战略资源安全防线的努力,恰恰是捍卫国家利益不可或缺的战略基石。
四、企业失责与监管漏洞:双重危机
濮耐股份案折射出部分企业的失责与监管体系的薄弱环节。而这类严重的战略资源走私案,并非孤案。
稀土走私案例: 惠州某稀土企业自2009年起持续14年之久,在未取得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国家严格管制的稀土产品伪报为“金属靶材样品”等非管制货物,同时低报价格,通过货代和国际快递走私出境,累计走私金额折合人民币近3000万元。最终该企业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80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企业辩称部分为“样品”的借口被法院彻底驳斥,审计报告结合邮箱数据、销售记录、报关单等证据,实现了对14年间走私行为的逐笔核实、全额认定,铁证如山。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件法定代表人具有博士学历的高管身份,他利用专业知识规避监管,对相关出口法规体系明知故犯,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在长达14年的时间跨度内形成了一种系统性的、有组织的犯罪行为。这恰恰说明,在战略资源走私领域,部分企业早已超越了个人判断失误或管理疏忽,而是形成了从管理层到执行团队的系统性违法共识。
稀土领域间谍案: 稀土领域内的泄密行为也在持续威胁着中国的资源安全。成某原为我国某稀土公司副总经理,在工作中可以接触到我国稀土行业内部信息。境外某有色金属公司外籍员工以金钱为诱饵,多次向其索要我国稀土收储品类、数量、价格等内部数据。成某明知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仍向外提供,涉及7项机密级国家秘密。2023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90万元、罚金10万元。此案标志着战略资源领域的安全威胁已经从企业走私延伸到国家机密泄密层面,暴露出更值得警惕的现实:在今天的大国博弈格局中,外部力量对中国的战略情报收集不仅限于成品资源本身,还包括储量数据、收储机制乃至行业监管信息,如同挖掘我国战略底牌的情报战。
宁波海关伪报品名出口案: 宁波海关近期查处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明知天然石墨粉属于出口管制商品,在2024年3月至7月通过伪报品名和低报价格的方式申报出口天然石墨粉,总计3票报关单和一次邮寄快递,违法经营额36402.26元,违法所得31488.06元。海关依法作出罚款7.2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1488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海关技术检测揭示名实不符案: 南通戴岩贸易有限公司在满洲里海关申报出口“石墨基润滑剂”,申报用途为轧机润滑材料。经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其主要成分为天然鳞片石墨,属于管制编码项下的两用物项。这一案例进一步说明,当前伪报手法已并不限于品名篡改,更涉及对物质形态、用途描述、商品编码等多环节的系统性伪装,仅有海关技术能力的持续跟进,才能有效穿透这一层层的“表面包装”[28†L8-L13]。
重点物资走私的普遍化趋势: 在濮耐股份案之前,国家对镓、锗、锑、钨、中重稀土等战略矿产实施出口管制以来,部分境外实体与境内不法人员相互勾结,不断翻新走私出口手法,试图逃避打击。多地海关因此部署专项行动,加大对违法出口打击力度,多家企业及相关人员因涉嫌矿产走私接受调查。
这些案例清晰地揭示出:我国战略矿产资源面临着空前严峻的走私态势和情报渗透,一些企业不再以偶发性违规为特征,而是形成了从高管团队到操作团队的系统性违法共识。国家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家底”容不得任何人以“瞒天过海”的手段往外搬运,守住战略矿产就是守住国家和民族未来发展的安全底线。
五、权威观点与警示信号
围绕濮耐股份案暴露的战略资源走私防控短板,我国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监管部门均有深刻的判断和建议。
法律专家:两用物项走私进入“重刑时代” 有刑辩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两用物项走私,已经进入‘重刑时代’。上海案17年,深圳案12年,不是个案,而是一个信号。如果你现在还在做镓、锗、锑以及任何可能涉及出口管制的货物,请你记住一句话:不要等判决书出来,才想起合规。”[20†L15-L16]该律师进一步强调,“在出口管制领域,没有擦边球,只有生死线”[20†L11]。
海关律师:无证出口两用物项面临刑事追责 汇业海关律师团队分析指出,2024年度无证出口两用物项的法律后果主要集中在海关行政处罚阶段,罚款金额未突破50万元;但2025年度执法力度大幅提升,处罚金额已达数百万元,无证、超出证件许可范围出口两用物项或出口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即使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也可被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为违法出口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和金融等相关服务的,将被依法罚款,部分案件中会被认定为走私共犯。
战略矿产研究专家:构建全产业链追溯体系 有关专家在分析战略性矿产走私时明确指出,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和加强出口管制对维护国家安全、提升中国在全球资源市场的话语权至关重要[28†L13-L14]。执法实践中,多地海关已通过风险画像、精准布控和大数据比对等技术手段,对高风险物项、高风险主体实施重点监管。
自然资源部门:严守矿产资源安全底线 自然资源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多次矿产资源安全会议上着重强调,加强战略矿产资源出口管制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濮耐股份案这类走私行为绝非普通商业违规,而是对国家安全底线的公然挑战。要在法律、技术、监管层面加快“三位一体”防控体系建设,筑牢国家战略资源安全屏障。
这些多领域的权威观点共同揭示了一个清晰的趋势:战略资源走私问题已超越一般经济犯罪的层面,进入了以国家安全为导向的制度化应对阶段;如果不从战略高度加以系统性解决,后续暴露出的危害将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而且直抵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最敏感的部位。
六、方向与对策:系统筑牢战略资源安全防线
濮耐股份案是一面多棱镜,由此折射出的监管多重断层和系统性短板,需要全社会和监管部门以更大决心加以补齐:
第一,完善法规体系,细化监管标准。 在现有《出口管制法》和出口许可制度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明确战略资源走私的量刑标准。既要向企业明确刑事追责的“高压线”,也要让海外市场监管无缝衔接。与此同时,建立动态出口管制目录常态化更新机制,不仅关注初级矿产品,更对石墨制品、稀土进阶加工品等链条延伸物项保持全面覆盖。海关总署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基础上,要不断根据技术动态跟踪物项的隐性流通轨迹,缩小管制真空地带。
第二,强化技术赋能,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针对濮耐股份案中“伪报粉末品名”逃避海关监管的手法,迫切需要提升海关技术检测能力。海关应全面推广应用AI智能审单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伪报品名、拆分申报等异常行为;研发便携式现场石墨成分检测设备,缩短粉末状物质的鉴定时间;探索建立国家层面的战略资源溯源平台,通过“一物一码”实现矿产开采、加工、贸易和出口的全流程追溯。
第三,深化跨部门协作,发挥情报合力。 海关、税务、公安、国安等部门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专项行动,对涉战略矿产企业实施穿透式检查。更要重视整合海关部门掌握的进出口报关数据、商务主管部门掌握的许可证申请数据、自然资源部门掌握的矿产产量数据,通过系统化的情报分析和共享机制,全面堵住企业“自报自批”的数据孤岛风险。对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的企业尤其要动态跟踪跨境贸易数据,将海外分销渠道纳入合规审计视野,切断“境外中转”的灰色产业链。
第四,强化法律威慑,提高违法成本。 必须加大法律震慑力度,对走私国家战略资源的企业除高额罚款外,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吊销资质等“资格罚”;对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使法律威慑力深入人心。严重违规者在出口管制领域的刑事责任一旦成立,终生依法禁止从事出口经营活动,这一点必须严格贯彻到司法实践的执行层面。而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也应在司法裁判中进一步统一。
第五,重塑企业价值观,培育合规文化。 从企业层面看,濮耐股份高层的配合行为折射出其合规文化和管理体系的全线失灵。企业必须将维护国家战略资源安全作为不可动摇的红线,摒弃“钻制度空子”的侥幸心理,真正落实跨境合规体系建设,针对海外营销、单证申报、物流协助等关键环节实施权责利匹配的合规考核制度。具体而言,企业应在五个方面重点发力:一是明确出口申报岗位的合规责任制,确保报关单证经手有据、签字可溯;二是定期对海外营销、物流配合等部门开展出口管制法规培训,避免以“‘技术性’绕过许可”替代正常合规流程;三是开发智能合规预警模型,对敏感贸易流向、异常价格、特殊目的国等指标设置自动报警机制;四是推行员工合规举报奖励及内部审计制度,揭发隐蔽环节中的违规操作;五是积极参加行业合规标准制定,推动建立企业间策略共享平台,在全社会层面引导守法诚信的矿产品贸易环境。
第六,加强行业引导与国际协作。 行业协会加快制定战略资源出口合规指南,开展合规培训与应急演练。与此同时,国家层面还应主动参与全球矿产治理规则制定,借鉴欧盟“关键原材料法案”等国际立法实践,推动建立多边出口监管标准,提升全球关键矿产治理的透明性和公平性。此外,对于石墨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出口中存在的国际市场监管不对称现状,也应通过双边或多边执法合作信息互通予以根本改善。
七、结束语
濮耐股份案是一记敲响在国家战略资源保卫战场上的警钟。在大国博弈日趋复杂的今天,百年未有大变局下的竞争和博弈,对抗的不是一时一地的小得失,而是科技制高点、产业链韧性和资源性战略筹码的大棋局。每一吨受管制的天然鳞片石墨、每一批未获许可出境的稀土产品,都与14亿人的利益和国家安全牢牢捆绑在一起。任何走私通敌行为,都是在侵蚀国家安全的根基,践踏人民的共同财富,必须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撰写本文时,作者注意到,濮耐股份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团队稳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这一表态恰恰暴露了该公司对国家战略资源走私问题严重性的漠视。 将国家法律和国家安全视若无物,是企业合规文化崩塌的最危险信号。唯有将“家国情怀”深植于心、将合规经营作为底线、将国家安全视为最高价值,企业才能在时代浪潮中稳固前行,国家也才能在复杂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坚信,随着法律威慑的加强、技术体系的成熟、跨部门协同的深化以及企业合规能力的系统性提升,中国的战略资源保护网络必将密不透风。只有把每一个战略资源的管控闭环扎得更加牢固,未来的中国才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长周期内,牢牢把握住自身命运的战略主动权。
作者金思宇系中国智库高级研究员、经济学家
2026年5月1日
